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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网站的法律责任

作者:潘翔律师 2015-08-06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潘翔表示,信息分类网站不是电子商务交易网站,而是交易信息发布的互联网平台。该类网站上发布的交易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免费发布的交易信息,一类是有偿发布的交易信息。对于免费发布的交易信息,网站不负审核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需要自行鉴别。对于有偿发布的交易信息,例如网站收费置顶发布、有偿认证发布或者按照点击量收费的交易信息,网站应按照《广告法》的规定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义务。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潘翔律师表示,如果公安机关已经明确地向网站通报了涉嫌诈骗的虚假信息,网站仍不采取删除、屏蔽和断开链接措施,由此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网站属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应依法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侵权责任法》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潘翔律师说,信息诈骗具有隐蔽性、集团性和跨国性的特征,犯罪分子往往形成了分工明确的犯罪链条和流水作业,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难以认定,对虚拟空间发生的犯罪破案有一定难度,再加上诈骗案件的刑事追诉有立案标准的要求,受害市民往往由于维权成本高,维权周期长,受骗金额不大,选择了忍气吞声的放弃。但这样做,只会助长不法分子嚣张的气焰。在当下,将所有的骗子全部绳之以法是有困难,但至少可以运用好现行法律,通过法律手段治理骗子行骗的各类工具和平台,例如诈骗电话、诈骗信息发布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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