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陆续公布多起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传播传染病的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的案件。
首先明确一个大前提是,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在今年1月20日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时,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发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完全适用于现在的新冠肺炎疫情。归纳公安机关通报的内容,行为人大多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一种或者几种:知道自己已经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疑似感染,但故意隐瞒自身症状,在有关部门询问时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编造虚假的信息欺骗调查走访人员,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采取足够防护措施前往公共场所和人群密切接触,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行为人在立案前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也就是说,新冠肺炎患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冠病毒,但隐瞒真实病情或症状,漠视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对病毒有可能传播给他人采取放任的态度。这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该罪名是危险犯,一经实施即产生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危害的是社会不特定对象的生命健康安全,无论是否实际发生造成他人感染传染病的后果,都构成犯罪既遂。
《刑法》第330条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指的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发生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亦应予立案追诉。新冠肺炎虽然是乙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预防和控制,符合该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两个罪名,在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有很多相似或者交叉的情形。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包括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在内。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是不明知的,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会引起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公安机关通报的数宗案例中,既有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的,也有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的,应该是基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一样,尤其是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表现所反映的主观罪过不一样。是否佩戴口罩是反映行为人主观心态是持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键情节。不佩戴口罩的,是前者。佩戴口罩但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发生的,是后者。关于具体适用哪一个罪名的问题,公安机关立案的罪名是初定的罪名,也不排除今后检察机关起诉或者法院审判时根据在案证据和案情改变罪名的可能性。
按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确诊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待治疗终结痊愈后再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或监视居住。
在肺炎疫情的非常时期,市民无论是确诊还是有疑似症状,都不要误以为这是个人健康的私事,要意识到有感染他人的现实危险性,存在传播病毒的可能性。所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市民如果确诊或有疑似症状的,或者有疫区行程或疫区接触史的,都要主动报告和如实报告,配合隔离和治疗,不能隐瞒真实信息或编造虚假信息欺骗疫情调查人员,不能在确诊或有疑似症状的情况下还不采取防护措施接触人群,不能擅自离开隔离区,不能逃避治疗。否则,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下一篇】打假职业打假人